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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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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近日,记者走访来到中海花湾壹号锦观华庭住宅停车场(D2-D7地下停车场),发现小部分车位上挂着车牌号码,大部分未挂车牌信息的车位正前方有一个被固在地上的停车桩。
自称为业主代表的温先生(化名)向记者介绍,这些停车桩是12月30日由物业打上的,打桩的车位是未售的,同一天物业开始在小区入口拦截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并引导他们将车辆停至D1临时停车场。
“30日晚,被拦截的车辆在小区外面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后有关部门来现场调解,11点多,车辆才被放行停入D2-D7地下停车场。”温先生说。?
申请停车位就要签临停收费方案
业主:这是变相的议价同意书
记者了解到,小区曾贴出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的《关于车辆停放区管理的函》,称自2019年12月30日10时起,地下停车场实行私家车位和临停车位分隔管理,未购买私家车位的业主车辆停放区域为D1栋负一层区域(此区域与D2-?D7栋区域隔断)。未购买私家车位的业主如欲在D2-?D7栋地下室区域停放,可到管理处进行申请,满足条件者可临时停放。?
小区其中一位业主林先生称,据他了解,有业主根据此通知前往物业申请,物业会要求业主签一份《关于租赁中海锦观华庭车位申请表》,该文件要求业主同意中海锦观华庭车位每月1200元的临停收费方案。?
温先生对比了周围的3个小区,其中两个小区车位月租为450元,一个是800元每月,1200每月仍太贵。?
“《申请表》是变相的议价同意书,我不会签的。我们要求进行协商议价。”温先生表示,业主们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温先生告诉记者,此协商由来已久,2019年5月至7月,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就小区停车场停车费进行多次三方协商,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达成共识:2019年8月31日之前,若广州市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实施细则出台,则按细则进入协商议价进程;若未出台,则继续由第三方政府部门牵头,重启协商议价。?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广州市发改委在2019年1月8日就《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实行)》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未出台,开发商也未重启议价。
物业称分区为方便管理?
目前部分停车桩已拆除
小区开发商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则称,从2019年6月份起,车位陆续发售,目前已有几百户业主购买车位,为方便管理就划分了一个临停区域,部分业主可能还需时间适应,现在与业主协商中,会尽力妥善解决此事。但对于其他情况,他们一概不回应。?
业主刘女士(化名)向记者介绍,“小区停车位是按照1:1.2配套的,共有1500多个,目前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足三分一,临停区域仅有一百多个车位,怎么够业主们使用?而且D1是商业停车场,我们把车停进来,以后收费怎么办?”?
“物业打停车桩不就是只售不租,逼迫业主买车位吗?”业主林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条例,前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后者规定住宅区内尚未出售的车位应当出租。?
2019年12月31日晚,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上午有关部门约谈中海地产,要求其去除停车桩,下午物业已将部分停车桩拆除。?
2020年1月3日,温先生继续向记者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共有三层,目前物业仅拆除负一和负二层的停车桩。?
相关配套法规仍在制定中
律师:开发商需与业主协商?
白鹤洞街道办表示,已介入此事,正积极协调各方进行沟通,目前的难点在于,相关法规细则还未出台,(协商)无法可依,开发商方认为他们是合法行事。?
开发商在2019年5月27日的公布的说明中表示:开发商已取得小区地下车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告知通知书。虽然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但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目前并未颁布施行。因而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开放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以下简称“483文”)规定,开发商制定的车位租售方案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却有不同意见。他表示,483文不算法律法规,只是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停车场条例》属于政府规章,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它的法律效力要比483文高,且颁布在后。所以开发商的自主定价应该是有条件的,应该要先与业主进行协商。?
再者,《停车场条例》的议价规定是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参与权利,抑制开发商单方面大幅度提高车位租金。议价规则只是其中一个细节,就算还没有出台,开发商也应该对相关的收费标准进行提前告知,征求业主们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商消极对待行政指导?
2020年1月7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南都记者称,中海花湾壹号D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于2019年已在属地街道办搭建的平台进行了4次议价协商,分别是5月份前协商过2次,5-7月份协商过2次,但由于开发商与业主对1200元/月的定价标准分歧过大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根据荔湾区相关会议精神,2019年10月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多部门起草《关于广钢新城住宅停车场协商议价的建议》(下称《议价建议》),对广钢新城区域内各楼盘开发商和物业进行行政指导。但因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配套文件中关于“议价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目前尚未出台,开发商认为《议价建议》缺乏法律效力,故并不积极响应。
目前,住建、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根据各自职能介入协调,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跟进,引导双方从实际利益出发,尽快有效开展议价工作,并监督开发商和物业在未完成议价工作之前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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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第一种情况
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第二种情况
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第三种情况
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112.业主的车在小区停车场内被盗或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这种安全管理的义务,包括对小区的防火防灾、进出人员以及治安秩序等方面的管理义务,其中也包括对小区停放车辆的管理义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7-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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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没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文章不错《物业不让没有地下车位的业主(车)进小区。有没有这权利》内容很有帮助